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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管理規定

瀏覽次數:120 日期:2018/1/13 16:35:00

聊城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管理,防范安全生產事故的發生,依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建筑安全技術標準》、《山東省建筑施工起重機械設備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規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建筑施工起重機械(以下簡稱起重機械),是指建筑施工現場使用的塔式起重機(以下簡稱塔機)、施工升降機、物料提升機(龍門架、井字架)、和高處作業吊籃等。第三條 本規定適用于聊城市行政區域內起重機械租賃、安裝拆卸、使用及監督管理。第四條 聊城市建設委員會是本市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管理部門。市建筑建材管理處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管理。各級建筑施工安全監督機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建筑施工起重機械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建筑工程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舉報。

第二章 起重機械的購置、備案、租賃第一節 購置

第六條 起重機械的產權單位包括:自行購置使用起重機械的施工單位和向建筑施工現場出租起重機械的租賃單位。產權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是經國家質檢總局許可的單位制造的合格產品,并應達到國家強制性技術標準要求。凡屬下列情況之一的起重機械設備,產權單位不得購置、出租、使用。

(一)無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廠家制造的或未經檢驗合格的;

(二)屬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規定不準使用的;(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和維修價值的;(四)安全保護裝置不齊全的;(五)經行業管理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和行業安全技術標準的。    第七條 產權單位在購買起重機械時,應當認真核驗設備附帶的文件資料,并根據機械設備使用說明書的要求對機械設備進行檢查驗收。第八條 起重機械購置后,產權單位應及時建立安全技術檔案。起重機械產權變更時,應將設備登記檔案一并移交。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一)設備的購銷合同、設計文件、特種設備生產許可證、產品質量合格證明、維修及安裝使用說明書、出廠檢驗報告等隨附文件;(二)登記備案證書;(三)歷次安裝驗收資料;(四)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五)設備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六)大修和技術改造資料;(七)運行故障、事故記錄和累計運轉時間記錄;(八)其他資料。第九條 起重機械的標準節、前后臂、附著裝置及提升、回轉、變幅機構的電機、變速箱等主要部件,必須按照生產廠家、出廠日期、設備型號進行統一編號,嚴禁拼湊和不同編號的部件在同一臺起重機械上混用。

第二節 備案

第十條 新購置的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前,產權單位應到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處檢測服務中心辦理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手續,取得登記備案證書和登記備案銘牌。未經登記備案的起重機械嚴禁在施工現場使用。第十一條 起重機械登記備案編號,實行一機一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更改。第十二條 產權單位辦理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手續,應先通過起重機械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網上初審合格后,工商注冊地在聊城行政區域內的產權單位,應到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處檢測服務中心申請辦理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手續;第十三條辦理起重機械登記備案手續時,應攜帶以下技術資料(一)新購設備(1)起重機械備案申請表;(2)產權單位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3)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未實行制造許可的,提供省級以上建筑工程管理部門組織的產品鑒定證明)、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和產品合格證;(4)設備購銷合同、發票(原件及復印件);(5)檢驗檢測證明;(6)安裝使用說明書;(7)設備照片;(8)出租的設備,應當提供出租單位具備機械設備安全性能自檢能力的證明文件;(9)進口的設備,應提供國家規定的相關文件。(二)在用設備除上述資料外還應提供:(1)建筑起重機械的歷次安裝驗收資料;(2)建筑起重機械的定期檢驗和定期自行檢查的記錄;(3)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4)建筑起重機械的修理和技術改造資料;(5)建筑起重機械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6)建筑起重機械的累計運轉時間記錄;(7)達到國家和省規定年限的,應提供評估報告;(8)建筑起重機械管理部門對設備的年檢資料。上述資料必須齊全、合法。產權單位應對其真實性、可靠性負責。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機械不予備案,并不得出租、使用:(一)屬國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規定的;(三)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四)沒有完整安全技術檔案的;(五)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第三節 租賃

第十五條 租賃單位應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手續,其起重機械經市建管處檢測服務中心登記備案后,方可進入我市建筑市場從事租賃活動。其他單位和個人一律不得向建筑施工現場出租起重機械和配件。第十六條 租賃單位應對出租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負責,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第十七條 租賃單位應對出租的起重機械的安全性能進行驗收。在簽定租賃協議時,應當出具驗收合格證明,明確雙方安全責任,并向使用單位提供安全技術檔案。第十八條 產權單位在設備進入施工現場前,應提前三天通過起重機械信息管理系統向市建管處檢測服務中心進行網上申報,審核合格后,方可進場。第十九條  起重機械進入施工現場后,使用單位應對起重機械及其配件進行全面檢查,核驗安全技術檔案原件,并將加蓋產權單位公章的起重機械登記備案證書和使用說明書復印件留存現場。

第三章 起重機械的安裝拆卸

第二十條  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安裝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相應的資質和建筑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并在其資質許可范圍內承攬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工程。                   第二十一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機械設備安裝管理制度、安全責任制度,配備與所從事的安裝工程規模相適應的土建、機械、電氣工程技術人員和起重工、電工、鉗工、信號工等作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安裝工程規模相適應的檢驗手段與儀器設備(經緯儀、漏電測試儀、絕緣電阻測試儀、接地電阻測試儀、力矩扳手等)。嚴禁臨時拼湊人員從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作業。第二十二條  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單位和安裝單位應當在簽定的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實行施工總承包的,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與安裝單位簽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安全協議書。第二十三條  安裝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 根據安全技術標準及建筑起重機械性能要求,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并由本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二) 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等檢查建筑起重機械及現場施工條件;(三) 專業技術人員向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施工技術交底,并由雙方簽字確認;(四) 制定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五) 將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安裝、拆卸人員名單,安裝、拆卸時間等材料報施工總承包單位和監理單位審核后,告知聊城市建筑建材管理處檢測服務中心。第二十四條  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規程組織安裝、拆卸作業。第二十五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安裝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技術標準及安裝使用說明書的有關要求對建筑起重機械進行自檢、調試和試運轉。自檢合格的,應當出具自檢合格證明,并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第二十六條  安裝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檔案應當包括以下資料:(一) 安裝、拆卸合同及安全協議書;(二) 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三) 安全施工技術交底的有關資料;(四) 安裝工程驗收資料;(五) 安裝、拆卸工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建筑起重機械投入使用前,安裝單位應當將上述(二)(三)(四)(五)項資料提供給使用單位。第二十七條  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完畢后,使用單位應當組織產權、安裝、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自檢,再經建筑起重機械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章 起重機械的安全使用

第一節 使用登記的申報與辦理

第二十八條  施工單位應當自起重機械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到市建管處檢測服務中心辦理使用登記手續,取得使用登記標志。使用登記標志應置于起重機械登記注冊銘牌上。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在辦理起重機械使用登記手續時,應先通過起重機械信息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經網上初審合格后,提交以下資料:(一) 起重機械使用登記申請表;(二)起重機械設備登記備案證書;(三)安裝拆卸單位的起重機械安裝工程專業承包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四)安裝拆卸施工方案;(五)設備租賃及安裝拆卸合同等;(六)建筑起重機械管理部門檢驗合格報告;(七)自檢記錄、驗收記錄和特種作業人員名單;(八)建筑起重機械維護保養等管理制度;(九)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十)安全技術交底、塔機安裝位置及基礎資料;(十一)施工、監理、產權單位的設備進場檢查記錄;(十二)其他應提供的資料。上述資料必須齊全、合法、有效,相關單位對其真實性、可靠性負責。第三十條  逾期未辦理使用登記的起重機械,施工單位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節 相關單位應履行的職責

第三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 向安裝單位提供擬安裝設備位置的基礎施工資料,確保建筑起重機械進場安裝、拆卸所需的施工條件。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周圍環境以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對建筑起重機械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二) 制定建筑起重機械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三) 在建筑起重機械活動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集中作業區做好安全防護;(四) 設置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設備管理人員;(五) 指定專職設備管理人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六) 建筑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三十二條  使用單位應當對在用的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吊具、鎖具等進行經常性和定期的檢查、校驗、維護和保養,并做好記錄。建筑起重機械租賃合同對建筑起重機械的檢查、校驗、維護、保養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第三十三條  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建筑起重機械使用安全技術檔案,記錄本次設備使用情況。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移交的安裝技術資料;(二)建筑機械設備安裝后,驗收資料和檢驗資料;(三)建筑起重機械及其安全保護裝置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校驗記錄;(四)建筑起重機械的臺班記錄、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建筑起重機械拆除后,使用單位應當將上述資料移交產權單位。第三十四條  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附著的,使用單位應當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并按照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組織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建筑起重機械在使用過程中需要頂升的,使用單位委托原安裝單位或者具有相應資質的安裝單位按照專項施工方案實施后,即可投入使用。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機械上安裝非原制造廠制造的標準節和附著裝置。施工現場有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應當組織制定并實施防止塔式起重機互相碰撞的安全措施。第三十五條  監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安全職責:(一) 審核建筑起重機械特種設備制造許可證、產品合格證、制造監督檢驗證明、備案證明等文件;(二) 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的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和特種作業人員的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三) 審核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除工程專項施工方案;(四) 監督安裝單位執行建筑起重機械安裝、拆卸工程專項施工方案情況;(五) 監督檢查建筑起重機械的使用情況;(六) 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安裝單位、使用單位限期整改,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報告。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職責:依法發包給兩個或兩個以上施工單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單位在同一施工現場使用多臺塔式起重機作業時,建設單位應當協調組織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機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安裝單位、使用單位拒不整改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建設單位接到監理單位報告后,應當責令安裝單位、使用單位立即停工整改。第三十七條  特種作業人員職責:建筑起重機械特種作業人員應當遵守建筑起重機械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業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有權在發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立即停止作業或者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后撤離危險區域。

第五章 起重機械的維修保養與報廢第一節 維修保養

第三十八條 使用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設置與工程管理相應的設備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兼職的管理人員。第三十九條 使用單位應建立健全起重機械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制度。安全技術檔案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一)辦理使用登記手續的相關資料;(二)各種驗收記錄;(三)定期檢查記錄;(四)日常維護保養記錄等。以上資料應存放于施工現場。第四十條 起重機械產權單位、安裝單位和使用單位應根據合同約定,對使用中的起重機械每月至少進行一次檢驗檢查。第四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對在用的起重機械進行經常性的維護保養,每天對吊鉤、吊索和鋼絲繩等易損部件進行檢查,對各種安全保險裝置、限位裝置和防護裝置每周至少進行一次保養、校驗、檢修。第四十二條 產權單位的起重機械每年必須經建筑起重機械管理部門進行一次整機檢測驗收,在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產權單位提出檢驗申請,管理部門進行及時檢驗。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起重設備,不得繼續使用。第四十三條 起重機械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條件下,使用單位應當立即停止使用,并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第四十四條 產權單位應建立設備維護保養制度。運行累計時間達到時限要求的,應按規定進行小修、中修、大修。

第二節 報廢

第四十五條 產權單位應嚴格按照國家的管理規定,建立起重機械報廢制度。第四十六條 起重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予以報廢。(一)國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二)超過安全技術標準的;(三)經檢驗達不到安全技術標準的;(四)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的;(五)超過制造廠家規定的使用年限的:(1)630KN.m 以下(不含630KN.m )、出廠年限超過10年(不含10年)的塔式起重機;(2)630—1250KN.m 以上(不含1250KN.m )、出廠年限超過15年(不含15年)的塔式起重機;(3)1250KN.m 以上、出廠年限超過20年(不含20年)的塔式起重機;                 (4) 出廠年限超過8年(不含8年)的SC型施工升降機;(5) 出廠年限超過5年(不含5年)的物料提升機。使用年限達到以上年限若繼續使用的,必須由省級及以上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合格后,方可繼續使用。第四十七條  起重機械報廢后,產權單位應到市建管處檢測服務中心辦理注銷手續。第四十八條  對報廢的起重機械及其零部件,任何單位不得出租、使用、拼裝或轉讓。

第六章 起重機械的應急措施

第四十九條  產權單位購置的起重機械必須有生產廠家配備應對大風等惡劣天氣的配套加固器具,并在使用說明書中附有詳細的加固使用說明,確保達到抗12級大風的能力。第五十條  起重機械每次安裝后,產權單位技術人員應就加固措施向使用單位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并簽字確認。第五十一條  使用單位應制定起重機械應急搶險救援預案。應急預案應包括指揮體系、器材保障、值班制度及事故處理等內容。各種加固器材應存放于施工現場,設專人負責保管,定期檢查保養,并做好維修保養紀錄。第五十二條  凡大風等惡劣天氣來臨之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按要求對起重機械進行加固,并按規定對加固器具的安裝情況進行檢查驗收。

第七章 起重機械的監督檢查

第五十三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對產權單位、安裝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實施監督管理。建筑機械管理部門必須每年對起重機械設備進行一次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沒參加年檢的或年檢不合格的一律不得進入施工現場。第五十四條  對在城鎮繁華、人口密集區域使用的、建筑工程中存在有多臺起重機械集中作業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實施重點的監督檢查。第五十五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通過起重機械信息管理系統對起重機械進行管理,并建立電子數據庫。第五十六條  對違反起重機械有關安全管理規定的,依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本規定由聊城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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